購買的房屋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房主去世了,那么購房者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應該怎么辦?
案情回顧
焦作的王女士在19年前購買了薛某位于中站區的一套房屋,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此期間薛某去世。王女士為此將薛某的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其協助履行過戶手續。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3年8月,王女士在鄰居的介紹下,購買薛某名下的位于中站區的房屋,王女士交付購房款25000元,薛某將該涉案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交給王女士。王女士從2003年8月至今,一直在該房屋居住,并實際繳納水電費。2016年,薛某去世,現房屋仍登記在薛某名下。今年,王女士為辦理過戶手續,遂向中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薛某女兒協助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薛某為中站區該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原告王女士口頭約定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原告。原告作為買受人交付購房款、實際繳納涉案房屋的水電費,薛某作為出賣人將案涉房屋及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交付原告,并允許原告從2003年8月居住至今,且直到去世也未將該房屋存在的情況告知被告,由此可以認定薛某已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原告的事實,原告與薛某成立事實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薛某女兒辯稱薛某與原告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該理由不能否定原告對該房屋占用使用十九年的客觀事實,對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F薛某已死亡,被告作為薛某的獨生子女,具有協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的義務。
遂法院判決被告薛某女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的不動產過戶手續。
來源: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